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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印發《貴州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實施細則》
2020-10-16

  近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網站發布《貴州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為加強全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確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提供了有力保障。


  《實施細則》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確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貴州省行政區域內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以下簡稱備案)、抽查,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特殊建設工程,是指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的建設工程;所稱其他建設工程,是指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全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市級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結合各自實際情況擬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分級管理權限,并報省級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批準、備案。


  跨行政區域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由該建設工程所在行政區域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共同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指定負責。


  第四條 省級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指導各地通過互聯網技術等信息化手段開展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的管理制度。


  第五條 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可采用告知承諾制,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條 鼓勵采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提高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履職能力,推進消防技術服務工作。


  省級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指派相應的技術服務機構和技術專家配合對全省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對技術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管,促使技術服務機構廉潔、專業、客觀、公正的開展技術服務,對技術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施行記分管理制度。


  第七條 逐步推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人員崗位能力評價制度。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專業素養和職業能力,定期參加職業培訓。


  第八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情況告知消防救援機構,并向消防救援機構開放建筑平面圖、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系統圖等資料的查詢功能。


第二章 相關單位的責任與義務


  第九條 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首要責任。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主體責任。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相應的個人責任。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


  (二)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辦理備案手續并接受抽查;


  (三)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依法將消防施工質量委托監理;


  (四)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六)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和技術服務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進行查驗;


  (七)依法及時向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消防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


  標準進行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


  (二)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 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章確認,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質量負責。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以及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或者滿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二)按照消防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檢驗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章確認,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以及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或者滿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二)在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使用、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章確認,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四條 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設施檢測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等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并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


  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提供圖紙技術審查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選用的消防產品、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建設工程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筑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各類消防設施等涉及消防安全性的內容進行審查。


  為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提供消防設施檢測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施的設置、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容進行檢測。


  為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提供現場評定技術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建筑構造、耐火等級、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配電等各類消防設施的設置及系統功能等內容,通過專業儀器設備對可測量指標進行現場抽樣測量、評定。


第三章 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是特殊建設工程:


  (一)總建筑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 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總建筑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總建筑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 市場;


  (四)總建筑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總建筑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總建筑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七)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


  (八)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九)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十)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 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十一)設有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所列情形的建設工程;


  (十二)本條第十項、第十一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會同本條(八)(九)項所列建設工程的行業管理部門,對涉及專項防火規范的設計實施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


  第十六條 對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設計審查制度。


  特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特殊建設工程未取得合格結論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審查意見書》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請表》;


  (二)提供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包含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建設單位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明的復印件、所提供資料應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條 特殊建設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交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材料外,還應當同時提交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必須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


  前款所稱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應當包括特殊消防設計文件,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有關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資料。


  第十九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設計審查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吿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二十條 對具有本規定第十八條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省級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本細則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査。


  第二十二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等相關單位,對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提供技術服務的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有異議的,應組織核查,并將核查結果納入服務機構積分排名。


第四章 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


  第二十三條 對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驗收制度。


  特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未取得合格結論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完成工程消防設計和合同約定的消防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三)建設單位對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合格;施工、設計、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確認工程消防質量符合有關標準;


  (四)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容檢測合格。


  經查驗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包含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建設單位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明的復印件,所提供資料應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三)委托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消防設施檢測的,還應提供消防設施檢測的技術服務機構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


  (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六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驗收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第二十七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相關單位,對為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提供技術服務的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有異議的,應組織核查,并將核查結果納入服務機構積分排名。


第五章 其他建設工程消防設計、

備案與抽查


  第二十八條 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


  第二十九條 對其他建設工程實行備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三十條 其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備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包含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建設單位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明的復印件、所提供資料應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三)委托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消防設施檢測的,還應提供消防設施檢測的技術服務機構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


  (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有關建設單位竣工驗收消防查驗的規定,適用于其他建設工程。


  第三十一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備案材料后,對備案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備案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其他建設工程被確定為檢查對象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有關規定完成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并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收到檢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應當停止使用建設工程,并組織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復查。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并出具復查意見。復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抽查,各市(州)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廠房不低于30%、公眾聚集場所不低于50%、人員密集場所不低于50%,其余場所不低于5%的抽取率自行確定抽取比例,并向社會公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與本細則相關的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0年9月25日起施行。

(來源: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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